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报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代拟稿)的请示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实际,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代拟稿),对省本级、市(州)、县(市、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级次进行了规定。
如无不妥,请印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群团组织执行。
特此请示。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