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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960万元!山西平定县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7-16    来源:充换电头条

国际充换电网

2025
07/1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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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换电 新能源汽车 公共充换电

充换电头条获悉,7月15日,山西平定县财政局 平定县工信和科技局 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平定县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在山西平定县范围内于2025年2月20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参考备案证、招投标、合同签署时间、通电时间),新建完成的公用充换电设施作为奖补对象。

基本条件

1.在本县范围内新建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平定县充换电监管运营平台以及直连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服务网);

2.单桩功率必须在120kW及以上;如为一桩多枪,则单枪最大输出功率必须达到120kW;

3.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4.充换电设施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可用率不低于99%,且承诺服务期6年以上;

5.如存在充换电基础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等问题,不予补贴。

首笔奖补金额960万元,给予充电设施及相关建设与服务投资(监管平台)、充电设施高压施工部分投资(仅限箱变和高压电缆)相应补贴。县域公用设施补短板场景建设运营主体负责开展“四好农村路”沿线、快递物流节点、旅游景区、交通客运站、电动重卡场景、城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充换电设施(单枪额定功率120kW及以上)以及监管平台等相关建设,资金按年度任务量分配。

文件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平定县财政局 平定县工信和科技局 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平定县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平定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加强试点资金管理,现结合国家及山西省相关政策要求,制定平定县财政局 平定县工信和科技局 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现将方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pdxjxj@163.com

联系电话:0353-6188615 ??18335336231

联系人:王晓芝

三、其他说明

社会各界可通过上述方式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我们将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研究,进一步完善方案。

附件:平定县财政局 平定县工信和科技局 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平定县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平定县财政局 平定县工信和科技局

平定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5日

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平定县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山西省县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加强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县域的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2025〕4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

(一)资金来源

本方案所称奖补资金为国家为支持平定县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而下拨的专项财政奖励资金。

(二)使用范围

资金重点用于提升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试点地区的推广应用等领域。

1.以直接投资或撬动第三方资本投资方式,开展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电网改造等必要投资;

2.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补贴、维保支撑对纳入试点范围、且建设过程未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

3.建设针对纳入试点范围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平台,及必要的运转维护支撑;

4.符合国家要求开展的试点建设推进、示范情况自查审核等技术支撑;

5.中央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明确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二、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奖补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于2025年2月20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参考备案证、招投标、合同签署时间、通电时间),新建完成的公用充换电设施作为奖补对象。

此公用充换电设施是指按照《山西省阳泉市盂县 郊区 平定县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联合申报实施方案》开展的“四好农村路”沿线、快递物流节点、旅游景区、交通客运站、电动重卡场景和建城区公共停车场等六大场景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发放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新建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22号)所提资质要求。

(三)基本条件

1.在本县范围内新建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平定县充换电监管运营平台以及直连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服务网);

2.单桩功率必须在120kW及以上;如为一桩多枪,则单枪最大输出功率必须达到120kW;

3.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4.充换电设施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可用率不低于99%,且承诺服务期6年以上;

5.如存在充换电基础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等问题,不予补贴。

三、资金使用

(一)补短板场景奖补机制

首笔奖补金额960万元,给予充电设施及相关建设与服务投资(监管平台)、充电设施高压施工部分投资(仅限箱变和高压电缆)相应补贴。县域公用设施补短板场景建设运营主体负责开展“四好农村路”沿线、快递物流节点、旅游景区、交通客运站、电动重卡场景、城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充换电设施(单枪额定功率120kW及以上)以及监管平台等相关建设,资金按年度任务量分配。

每年度年终由平定县工信和科技局进行考核,按照达标比例拨付每年度款项。完成既定考核目标后可获得第二笔补短板奖励资金,考核优异的可获得额外奖励资金。

考核标准如下:

1.充电桩功率利用率显著提升。2025年新建标准桩122个,年度充电桩功率利用率不低于4%;2026年新建标准桩147个,年度充电桩功率利用率不低于4%;2027年新建标准桩168个,年度充电桩功率利用率不低于5%。

2.充电桩县域应用场景全覆盖。到2026年,四好农村路沿线、快递物流节点、旅游景区、交通客运站、电动重卡场景和城区公共停车场六大主要场景充电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新技术应用示范成效显著。到2027年,大功率快充技术充电桩不少于6台;光储充充电桩不少于5台;V2G车网互动充电桩不少于3台;全液冷充电桩不少于3台。

4.对新能源汽车消费带动作用显著提升。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辅以政策手段引导,推动平定县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和保有量比例持续提升。到2026年,促进至少3500辆新能源汽车的消费,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不低于45%。

(二)生产经营场景补贴标准

对重卡充电站、对商场/停车场等以市场化运营为主的商业充电设施(均需承诺对外开放)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总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枪额定功率120kW及以上,以合同和发票数额为准,按照每千瓦25元给予补贴(V2G、全液冷大功率、换电、光储充一体化等新技术按照每千瓦50元给予补贴),单站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与审核

采用线下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按要求完成相关监管平台的接入后,企业需提交项目申报有关材料至县工信和科技局产业股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发放奖补资金,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享受相关补贴。

2.公示与拨付

县工信和科技局将拟审核通过的项目企业名单及奖补资金数额在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县工科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并同步告知异议方复核结果。反之,不予拨付奖补资金,并终止当前申报流程。

3.申报时间

项目示范期内,每年的9月20日起至10月31日止进行申报(须接入国家结算平台)。凡未在本年度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资格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对于本公告未明确列出的特殊情况,将由县工信和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或处理。

(三)补贴总金额为国家奖补资金额度,补完为止,不足部分由充电设施产权单位自筹。

四、项目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1);

2.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3.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含投资预算);

4.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送电时间证明(附件2);

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6.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7.申报单位承诺函(附件3);

8.其他印证资料。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统筹管理。县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对补短板工作进行督促,会同相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进行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考评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县交通局根据职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严格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配电网改造以及能源信息管理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国家级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或试点示范等项目支持下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场站建设、集中式专用充换电场站建设、社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共享,以及充换电网络建设运营等工作,对于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

(三)其他事项说明。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明细表

2.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送电时间证明

3.承诺函

来源:平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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