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自贡市东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批复
自发改发〔2025〕35号
自贡市东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请示》(自东气司〔2025〕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规定,我委于2025年2月26日组织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就你公司在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金牛广场内投资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进行现场认定,现批复如下: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大安区牛佛镇金牛广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1台400KVA变压器,1台360KW分布式充电堆配7台直流充电桩,7把枪,共7个充电车位)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2030年底前,免收容(需)量电费。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