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补齐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短板,根据《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甬能源电力〔2023〕9号)、《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2023〕8号)和《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包括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等)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是重要的交通能源融合类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地区是指区内城市地区和乡村地区行政村所覆盖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统一安排。区级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发改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六条 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照项目法分配。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条件与补贴标准
第七条 奖补资金对象为在镇海区登记注册成立的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在本区内农村地区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八条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一)行政村范围内乡镇公路沿线(含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二)行政村范围内乡镇广场、文化礼堂、公共停车场、景区、农家乐(民宿等)、小区、规上企业等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三)行政村范围内具备智能车网互动功能的充放电(含光储充放)设施建设。
第九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统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充电设施设备须纳入宁波市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且在“浙里充APP”实现“一键找桩”。
(三)承担公用充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四)电能可计量。
(五)公用充电设施的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支付。
(六)充电设施设备经核查检测合格,运行正常,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平台。
(七)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营。
(八)对符合奖励补贴支持范围的公用充电设施设备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单个项目(站点)设备规模要求不少于2把单枪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直流快充桩;对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项目设备规模要求单个项目(站点)合计放电功率30千瓦以上。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以设备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单个申报单位的农村地区充电设施设备总功率不少于240千瓦。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设备建设补贴标准: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成投运的农村地区充电(不含换电)设施、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的设备,给予建设投资奖励补贴。计算依据:
(一)普通直流快充桩按设备铭牌功率、采用智能负荷分配充电站充电设备按最大同时可充功率、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设备按放电功率,补贴标准为不高于125元/千瓦。
(二)普通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
(三)单个项目(站点)奖补金额不高于2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牵头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安排,原则上于次年4月开展一次奖补资金申报工作,联合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及申报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镇海区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表》(附表1)。
(二)《镇海区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明细表》(附表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复印件。
(六)充(放)电设备采购合同或设备发票复印件。
(七)充(放)电设施设备现场实景照片(重点包含设备铭牌)等支撑材料。
(八)申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发改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发改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区发改局提出奖补建议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对专项资金绩效开展自评,并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以及资金的后续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管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奖补资金,并纳入信用体系,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站点)(指同一经纬度内)若涉及区级多部门奖励或补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奖补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政策支持的企业需不在黑名单限制范围内,不受上年度综合评价、科研投入、企业综合贡献限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或有其他必要,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附件:镇海区农村地区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表.docx
镇海区农村地区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