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换电头条(微信公众号:chd2005s)获悉,近日,榆次区能源局印发榆次区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
1、奖励标准
按照充(换)电设备额定功率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年底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总装机功率进行平均分配(KW/元),奖励金额不高于实际设备成本的50%。
2、奖励对象
在榆次区辖区内(除市城区、开发区)建设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系指电动汽车充电桩,下同)。
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3、奖励条件
项目在建设前已在审批部门办理备案;
项目投运前已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标准办理竣工验收;
申报主体无失信行为记录;
项目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营并接入山西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且未获得过其他任何奖励补贴;
设备正常运营时间不得小于5年的承诺书;
项目占用土地或建筑物已取得合法手续;
符合《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22号)相关规定。
根据《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部署,2024年底,全省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新增公共充电桩3万台,达到9万台,能够满足5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省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再覆盖50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再覆盖6000个行政村和约100个景区,充电距离小于30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再覆盖46个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258个服务区快充桩覆盖率达到8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2025年底,全省新增公共充电桩4万台,总量达到13万台左右,桩车比不低于1∶8,力争达到1∶6,能够满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省内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实现全省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117个县(市、区)全覆盖。公共充电桩1278个乡镇(街道)、18824个行政村和约500个景区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310个停车区全覆盖,高速公路258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榆次区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实施方案
榆能源发〔2024〕21号
为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在我区推广和应用,鼓励我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市财建〔2023〕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
(一)在榆次区辖区内(除市城区、开发区)建设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系指电动汽车充电桩,下同)。
(二)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奖励标准
(一)按照充(换)电设备额定功率进行奖励;
(二)奖励金额根据年底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总装机功率进行平均分配(KW/元),奖励金额不高于实际设备成本的50%。
三、奖励条件
(一)项目在建设前已在审批部门办理备案;
(二)项目投运前已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标准办理竣工验收;
(三)申报主体无失信行为记录;
(四)项目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五)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营并接入山西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且未获得过其他任何奖励补贴;
(六)设备正常运营时间不得小于5年的承诺书;
(七)项目占用土地或建筑物已取得合法手续;
(八)符合《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22号)相关规定。
四、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将相关完整资料报送区能源局相关科室审核;
(二)现场核查。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由区能源局相关科室开展现场核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双方签字确认,同时需保留现场核查影像资料;
(三)资金拨付。奖励名单需榆次区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对异议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经区能源局按照专项文件拨付。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营业执照、信用报告、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资金企业提报的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五)申请奖励资金企业的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
(六)充电基础设施建成投运后的充电量及电费明细;
(七)拟申请补贴设备的带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的型式检验报告;
(八)企业承诺书(附件2);
(九)其它合规性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监督管理
享受奖补的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追回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要求
本实施方案由区能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毛英杰 联系方式:2480921
附件:1.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榆次区能源局
2024年11月30日
来源: 榆次区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