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有市民向我局执法人员反映,在凭祥市北大路172号门前人行道上设立有汽车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负责该片区的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核实,发现该地点确实设立了一个充电桩,并走访周边群众了解情况。经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调查得知,当事人为了方便给自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在没有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立了充电桩。该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形象,还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现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拆除私设的充电桩,恢复道路原状,保障群众正常通行。
▲擅自占道设立充电桩
▲对当事人下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在限期内拆除违规占道设立的充电桩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巡查管理力度,对违规占道设立充电桩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市民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充电桩属于用电设备,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严禁私设充电桩。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和维护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