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通知明确,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长春市内注册的各类型单位和在长春市长期居住的个人。2018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内购买并首次落籍,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完成国家和省级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均可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2016年及以前年度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年、2018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地方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差价部分。对超出部分相应核减市级补贴资金。
此外,材料截止日延长至11月20日。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