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2015〕1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新区管委会决定实施以下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措施:
第一条 新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新区管委会及各部门,涉及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公务车、环卫车和执法车等车辆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大力推进各类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既有停车场等存量建设用地配建充电桩。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期间,充电设施配置要求是:
(一)主要在公园、体育场馆、图书馆、车站等大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停车场配建快速充电设施,建设数量不低于有效停车位的10%。
(二)主要在居民工作地和居住地配建慢速充电设施:
1.住宅类项目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有效停车位的20%;
2.商业、工业类项目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有效停车位的10%;
3.公共设施类项目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有效停车位的20%;
4.公共停车场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有效停车位的10%。
(三)新建住宅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停车位数量的30%配建充电桩,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商业、工业类项目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规划停车位的10%。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新区对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给予30%的财政补贴,且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
第五条 企业、单位利用政府物业停车场加装充电设施的,自充电设施竣工后5年内免交土地租赁费用,5年后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原则交纳土地租赁费用。
第六条 鼓励住宅小区、酒店、商业网点及园区企业积极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新区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提供场所供充电设施运营商建设快速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权属单位(不含自建自用充电设施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给予2000元/桩的奖励。
(二)对提供场所建设慢速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权属单位(不含自建自用充电设施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给予1000元/桩的奖励。
第七条 以上措施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