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在一家电动自行车行自费更换电池,更换过程中,曹女士发现原装电池是48V 12AH的,而商家却给换上了48V 10AH的。
曹女士:哎?老板,我原来的是12AH的电池,你怎么给我换了个10AH,你不得给我换个和原来一样的?
商家:我们谈价钱的时候只答应给你48V,可没说是10AH还是12AH的,这个钱是给你10AH的,12AH的可不是这个价儿。
此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约定更换的电池是10AH还是12AH,但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所谓交易习惯,是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在本案中,按照交易习惯,曹女士自然有权要求更换和原装型号一样的电池。在此,工商局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更换电池前,要查看一下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说明书,了解一下电池的型号,做到心中有数;和商家谈价格时,不要只关注品牌、价格,还要说清型号;更换电池时,消费者要在场,核对电池品牌、型号、合格证,索要发票或收据、保修单等。